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

2021-07-10 20:23 大众报业·半岛新闻阅读 (99283) 扫描到手机

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

7月9日上午,由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宣判。

公诉机关指控,2019年至2020年,被告人林某源、程某等人使用个人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提现赌资,涉案金额3962.75万元;被告人罗某涛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转账仍将个人的8张银行卡及收购的3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其提供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达人民币2亿余元;被告人吴某富、陈某金、朱某先等人成立工作室,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人民币1200余万元。对指控的上述事实,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,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源等19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一万八千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罚金。

检察官普法

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区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